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