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城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