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