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