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消防、人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档案、交通等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对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实现一次申请、集中验收、统一确认,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对未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依法独立实施各项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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