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年度城市体检,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和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和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