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
市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