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