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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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
第二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规划人口增长的需求,依法划定、特殊保护、长期稳定的耕地。
本条...
第三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六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六条 确定基本农田面积,必须从实际出发,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进行科学预测。
第七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七条 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并与区域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市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
第九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九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十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并应当绘图、登记...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
土地、...
第十二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但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鱼塘、种果树;禁止挖沙、取...
第十三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征收、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征收、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无权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占用基本...
第十五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征收、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征地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征收、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除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外,还应当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农田的...
第十七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征收、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建设,费...
第十八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严禁荒芜基本农田。对荒芜基本农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凡弃耕一年以上的,征收土地荒...
第十九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建设,...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农田应当按照土地分级标准分等定级,并实行地力补偿制度。
鼓励基本农田经营者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肥力监测网点,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和地力保...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质,致使基本农田遭受污染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