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
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基本农田每年进行一次普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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