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但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鱼塘、种果树;禁止挖沙、取土、烧砖、建坟、采石、采矿、建房等非种植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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