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十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十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并应当绘图、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划定的基本农田,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