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八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市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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