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九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九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优质农田;
(五)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六)农业教学、科研试验基地;
(七)市和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耕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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