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无权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非法批准的文件无效,所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