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征收、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征地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