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征收、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建设,费用从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中给予补助。
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基本农田管理。
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基本农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