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案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