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农田应当按照土地分级标准分等定级,并实行地力补偿制度。
鼓励基本农田经营者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在承包期间,地力升级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地力降级的,由经营者予以赔偿。
基本农田分等定级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鼓励基本农田经营者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在承包期间,地力升级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地力降级的,由经营者予以赔偿。
基本农田分等定级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