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肥力监测网点,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和地力保护措施的报告,并为基本农田经营者提供指导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