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