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貌并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