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