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质,致使基本农田遭受污染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