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减少风沙危害,防止水土流失,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把基本农田建设成为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农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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