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严禁荒芜基本农田。对荒芜基本农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凡弃耕一年以上的,征收土地荒芜费。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