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征收、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除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外,还应当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开发。
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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