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服务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推动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施综合窗口受理,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依法确定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流程和材料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北京国际版门户网站,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集成服务。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依法确定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流程和材料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北京国际版门户网站,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集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