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九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九条 本市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制定机关公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并根据需要公布实施指引或者案例指引。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制定机关公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并根据需要公布实施指引或者案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