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十一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十一条 本市加强与我国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服务机构的合作,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建立健全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建设多种形式的投资促进平台。
市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应当统筹本市在境外设立的贸易投资网络、产业园区,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机构等资源,加强与外国企业、中资企业境外机构、海外华侨华人社团等的交流对接,加大境外招商引资力度,拓展招商引资渠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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