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七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