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区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