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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