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市商务部门应当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等内容。市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投诉受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投诉受理机构,依法做好本区域投诉受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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