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政企沟通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政策咨询会等方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意见,协调解决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市、区商务部门对跨部门、跨区域诉求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向市、区商务部门反馈。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12345企业服务热线、外商投资企业诉求采集系统等渠道,反映相关诉求和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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