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歧视性政策措施;
(二)违法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三)违法限制外国投资者汇入、汇出资金;
(四)不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未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损失予以补偿;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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