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转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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