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