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二十三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