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二十四条 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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