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二十五条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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