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大型活动承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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