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 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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