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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