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