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