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事项。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