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