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五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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