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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