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